日前,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进一步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今年起,我国在全国各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稻谷、小麦、玉米)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上述三部门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应适应本地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将辖内产粮大县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严禁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严禁欺骗、误导、强迫或限制投保。
各地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承保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强化风险减量管理,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持续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地应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进一步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据了解,此次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实施地区为全国各产粮大县。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辖内产粮大县种植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承保机构应切实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着重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赔款精准到达每一个受灾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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